•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黄**、黄**等与黄*、黄甲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黄**、黄**、黄**、陆*诉黄*、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农建机独任审判,书记员农碧珠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原告黄**、黄**、黄**、陆*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黄*、黄*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一、黄*二、黄*三、陆*诉称,四原告与被告黄*是一家人,2013年7月5日,黄*与被告黄*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将位于东凌镇东凌村下洞屯二社(地名为“丁*”)的0.6亩责任田与被告黄*位于那昂的0.6亩地进行了交换。原告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相应的处分权才能进行土地交换行为,但东凌镇东凌村下洞屯二社(地名为“丁*”)的0.6亩责任田是四原告和被告黄*以家庭为单位共同享有的承包地,被告黄*擅自与被告黄*进行了交换,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土地转换不是同一个社不能转换,且没有经过村里的村委村干,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的合同。原告在与被告黄*多次交涉无果后,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由两被告将交换的土地各自返还给对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与被告黄*是邻居,黄*起初要求换地时,自己原先是不同意的,后来在一次一起喝酒后,黄*软磨硬泡又称愿给五千元,让自己也做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同意跟他换地,自己见黄*给五千元好处费,一时就不想那么多,就直接与黄*签订了合同,没有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事后其他家庭成员(原告)也一直强烈反对换地。自己现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被告黄*相互返还。

被告黄*辩称,我从来没有跟黄*喝酒,他多次来找我,我本来不想换的,他说如果不换,也要换给别人,我这边是水田,他是旱地,我是为了建砂场才跟他换的,并经过他们社同意,黄*还让我给了他五千元。现在我不同意换回来。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黄*与被告黄*签订的《合同书》是否合法有效。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合同书》,拟证明两被告于2013年7月5日签订合同,进行土地互换的事实;2、东**委员会的《证明》,拟证明黄*拿来互换的土地是二社分给黄*户的责任地;3、户口本,拟证明原告及被告黄*的家庭成员情况;4证据清单,拟证明原告曾在2015年5月12日向德保县司法局东凌司法所申请调解处理此案,但因双方争议过大而调解未果;5、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被告黄*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黄*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提交的证据,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是原告黄*一、黄*二、黄*三的父亲,陆*的丈夫,该五口之家是德保县东凌镇东凌村下洞屯**社社员,而同屯的被告黄*则是德保县东凌镇东凌村下洞屯三社社员。2013年7月5日,黄*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与黄*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将自家名叫丁*的6分责任地与黄*户名叫那昂的同等面积责任地进行互换,**社社干覃黄性作为“公证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捺手印,双方当即实际交付,黄*并付给黄*5000元。约半年后,平时不在家的原告知道此事,向村民委干部提出异议并找黄*协商换回,并于2014年7月向德保县东凌司法所申请调解处理,均未果。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原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农民在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互换是一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的土地,不仅涉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也关系农户的生存保障,因此,承包方不能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本案两被告虽然同屯,但分属不同的社,即不同的经济组织成员,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请求认定合同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与被告黄*2013年7月5日签订的合同无效,双方因合同互换的土地退还对方,被告黄*同时退还被告黄*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德民一初字第502号
  •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农民。

  • 原告黄**,农民。

  • 原告黄**,农民。

  • 原告陆*,农民。

  • 原告黄兰一、黄兰二、黄兰三、陆氏的委托代理人赵国库,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黄*,农民。

  • 被告黄*,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农建机

  • 书记员农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