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陈**与广西东兴**责任公司、芦一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芦一三、陈**、杨**及一审被告东兴市**有限公司等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本院通知,上诉人广**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是上诉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法定义务。上诉人广**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476号
  • 法院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东兴**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万尾京岛旅游度假区NO:103-1#地块(金**大道中段)。

  •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蔡始军,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芦**。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

  •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杨**。

  • 一审被告:东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金冠东路3号天城豪苑2号楼503、505室。

  • 法定代表人:芦一三。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道仕

  • 审判员唐光尚

  • 审判员李元东

  • 书记员王秋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