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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党恒*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党**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党**支付仓储费2万元。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党恒德下落不明,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4)扶民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扶执字第00099号
  •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郑*,男,汉族,农民。

  • 被执行人党恒*,男,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执行员刘锁林

  • 执行员孙武斌

  • 执行员陈军辉

  •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