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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程**、李**与利津县**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程**、程**、李**与利津县**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利民初字第294号、295号民事调解书、(2006)利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利津县**民委员会在利津县局有油田占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利津县**民委员会在利津县局的油田占地补偿款100000元(井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5)利执字第68-1号
  •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程**,男,汉族。

  • 申请执行人程**,男,汉族。

  • 申请执行人李**,男,汉族。

  • 被执行人利津县**民委员会。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志民

  • 书记员孙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