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程**、程**、李**与利津县**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利民初字第294号、295号民事调解书、(2006)利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利津县**民委员会在利津县局有油田占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利津县**民委员会在利津县局的油田占地补偿款100000元(井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程**,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程**,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男,汉族。
被执行人利津县**民委员会。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志民
书记员孙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