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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与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与于**、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1元,减半收取1666元,由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宣区商初字第133号
  •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金融借款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西街53号。

  • 负责人:夏**,该支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于**,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沙岭子镇沙岭子村银行街1号,身份证号码:130721198306172637。

  • 被告:张**,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沙岭子镇沙岭子村银行街1号,身份证号码:130721198303084623。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向军

  • 代理审判员张立强

  • 人民陪审员刘晓亮

  • 书记员姜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