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与于**、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1元,减半收取1666元,由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西街53号。
负责人:夏**,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沙岭子镇沙岭子村银行街1号,身份证号码:130721198306172637。
被告:张**,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沙岭子镇沙岭子村银行街1号,身份证号码:130721198303084623。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向军
代理审判员张立强
人民陪审员刘晓亮
书记员姜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