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县安瑞汽车修**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庆中心支公司、朋兴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修理厂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湖**修理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湖**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太湖**修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太湖**修理厂,经营场所安徽省太湖县。
经营者:侯**,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刘晟冉,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太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负责人:叶**,该支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负责人:段**,该支公司经理。
被告:朋兴林,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湖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倪泽清
书记员周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