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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修理厂与中国太平洋**太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庆中心支公司、朋兴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县安瑞汽车修**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庆中心支公司、朋兴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修理厂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湖**修理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湖**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太湖**修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0825民初79号
  •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太湖**修理厂,经营场所安徽省太湖县。

  • 经营者:侯**,个体工商户。

  • 委托代理人:刘晟冉,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国太平洋**太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 负责人:叶**,该支公司经理。

  • 被告:中国太平洋**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 负责人:段**,该支公司经理。

  • 被告:朋兴林,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湖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倪泽清

  • 书记员周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