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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有限公司与四川博**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佛**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双流民初字第9204号
  •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权转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 法定代表人周和协,董事长。

  • 被告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

  • 法定代表人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唐斌

  • 书记员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