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佛**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周和协,董事长。
被告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唐斌
书记员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