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了(2012)荔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广西**钟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钟山监狱报称,罪犯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西**钟山监狱呈报罪犯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去有期徒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欧**,现在广西壮**狱四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甘怀新
审判员谭洪生
审判员于克平
书记员吴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