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与宋**追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自通知书送达之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宋**人民币88020元及利息19012.3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申请执行费1505.50元,但被执行人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陈**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尚有债权88020元及利息未实现。2015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宋**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宋**。
被执行人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段红兵
审判员朱强
审判员李炜
书记员黄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