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明月犯聚扰乱社会秩序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代明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明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代明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代明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代明月,男,汉族,1960年11月2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管理分局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华琳
审判员杨以林
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