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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仲利**限公司与被告孟州**器有限公司、党雪花、董**、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公司与被告孟州**器有限公司、党雪花、董**、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仲利国际**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105民初938号
  •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仲利**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贾伟宾。

  • 被告孟州市**器有限公司。

  • 被告党雪花。

  • 被告董**。

  • 被告董*。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盼盼

  • 书记员马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