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公司与被告孟州**器有限公司、党雪花、董**、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仲利国际**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仲利**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伟宾。
被告孟州市**器有限公司。
被告党雪花。
被告董**。
被告董*。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马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