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尚某某,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杞县。
被告张某某,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志国
书记员曹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