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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421民初218号
  •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尚某某,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杞县。

  • 被告张某某,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志国

  • 书记员曹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