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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莒商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欠款12900.00元,案件受理费12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7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7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该案目前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该案目前无法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莒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莒执字第2310号
  •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刘**,男。

  • 被执行人刘*,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志刚

  • 审判员刘永保

  • 审判员宗云剑

  •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