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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以莘检公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底以来,被告人纪*在莘县大王寨乡西丈八村南自家苹果园地里非法种植罂粟,2014年5月23日被莘县公安局接匿名举报后赶到现场将罂粟毒品原植物铲除。经清点,被告人纪*种植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累计达1895株。当日,被告人纪*被传唤至莘县公安局大王寨派出所,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鉴定,提取的罂粟果中检出可待因和罂粟碱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纪*的户籍证明、莘县公安局的工作说明及发破案经过;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聊)公(刑)鉴(毒)字(2015)047号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纪*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莘刑初字第194号
  •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纪*,男,出生于山东省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莘县大王寨镇西丈八村人。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6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被莘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伟霞

  • 审判员王玉英

  • 人民陪审员王雪连

  • 书记员田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