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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3日,以若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0日至24日,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在若尔盖县红星镇扎窝村草场内,非法猎捕122只四川省三有动物喜马拉雅旱獭。

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请求依法惩处。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且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前,被告人魏某某和若尔盖县红星镇扎窝村村民万*电话联系,双方谈好魏某某等到红星镇狩猎喜马拉雅旱獭。2015年9月20日至24日,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用自制铁丝猎套,在若尔盖县红星镇扎窝村草场内,非法猎捕122只四川省三有动物喜马拉雅旱獭,并于2015年9月24日将猎捕的122只喜马拉雅旱獭,以每只165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某某。2015年9月25日凌晨3时,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国道”213”线设卡检查时,查获了一辆装有喜马拉雅旱獭的白色金杯车,在查明喜马拉雅旱獭来源后,在红星镇扎窝村将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证实2015年9月25日凌晨3时,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国道”213”线设卡检查时,查获了一辆装有喜马拉雅旱獭的白色金杯车,在查明喜马拉雅旱獭来源后,在红星镇扎窝村将嫌疑人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抓获,三嫌疑人供述了狩猎喜马拉雅旱獭的事实。

2.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对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非法狩猎一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3.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因非法狩猎于2015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4.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25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在若尔盖县红星镇扎窝村草场上被抓获。

5.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4日在若尔盖县红星镇从河南人魏某某、王某某处收购了122只喜马拉雅旱獭。装喜马拉雅旱獭的车子是一辆白色金杯车。

6.证人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4日,胡某某包其家的车到若尔盖县红星镇一草场装了122只喜马拉雅旱獭。

7.证人万*的证言,证实其和魏某某在电话中说好魏某某到红星镇打土狗(喜马拉雅旱獭),但要收取草场费、介绍费。2015年9月20日魏某某等人来到红星打土狗。

8.证人泽某某、降某的证言,证实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红星镇扎窝村草场上猎捕了120只喜马拉雅旱獭。

9.辨认笔录,证实胡某某分别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非法狩猎的人员王某某、魏某某;尚某某分别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非法狩猎的人员魏某某、王某某。

10.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尚某某、胡某某分别对装运喜马拉雅旱獭的车辆”甘P08829”牌照的白色华晨金杯车进行了指认;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分别对猎捕的喜马拉雅旱獭及安放猎套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11.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若尔盖县红星镇扎窝村共用草地上。

1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人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对涉案的野生动物进行了实物提取;对涉案工具猎套进行了提取。

13.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证实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对涉案的122只喜马拉雅旱獭及猎套进行了扣押,将122只喜马拉雅旱獭移交若尔盖县林业局。

14.关于”9.25”非法狩猎案喜马拉雅旱獭处理情况,证实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若尔盖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对扣押的122只喜马拉雅旱獭,活体84只放归大自然,死体38只进行无害化深埋处理。

15.通话详单,证实万科在2015年9月15日至24日与魏某某、王某某有通话记录。

16.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动鉴字(2015)第35号鉴定报告,证实涉案送检野生动物为啮齿目(RODENTIA),松鼠科(Sciuridae)喜马拉雅旱獭(Marmotahimalayana)。喜马拉雅旱獭保护级别为:四川省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17.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

1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9.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供述,2015年9月20日至24日在若尔盖县红星镇一草场上共猎捕喜马拉雅旱獭122只。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在若尔盖县红星镇扎窝村草场用自制猎套非法猎捕喜马拉雅旱獭122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由于公安机关的及时侦破,三被告猎捕的野生动物(喜马拉雅旱獭)大部分放归大自然,但仍有一部分死亡,本院在量刑时将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三被告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阿坝藏**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若尔刑初字第21号
  • 法院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非法狩猎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农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该于2015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7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该于2015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7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该于2015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7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军

  • 审判员罗敏

  • 人民陪审员雪梅

  • 书记员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