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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杨峰诉上海**事务所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富杨*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商)初字第2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为原审被告提供的法律服务基本上是在贵州省完成的,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之一在被上诉人上**理律师事务所***,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81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杨*,汉族,***出生,户籍地***。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事务所,注册地***。

  • 负责人***,主任。

  • 原审被告贵州富**有限公司,注册地***。

  • 法定代表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励朝阳

  • 审判员俞敏

  • 代理审判员郑康瑜

  • 书记员陈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