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德**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腾**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广德**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李**。
被执行人淮安腾**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冰
审判员闻剑
审判员杨骏伟
书记员游来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