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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董**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董**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远安*初字00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22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所有的煤矿已关停,银行账户也无可供执行的余额,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鄂远安执字第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远安执字第242号
  •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苏**。

  • 被执行人董**。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忠

  • 审判员王波

  • 审判员曹敦平

  • 书记员詹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