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董**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远安*初字00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22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所有的煤矿已关停,银行账户也无可供执行的余额,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鄂远安执字第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苏**。
被执行人董**。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忠
审判员王波
审判员曹敦平
书记员詹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