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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张**、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张**、刘**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拟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刘**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张**、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思民初字第16455号
  •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房屋买卖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 委托代理人郭跃元,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

  • 被告刘**,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林月蓉

  • 代书记员林靓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