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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限公司与被沈阳**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三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阳**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229元,减半收取154,614.5元,由沈阳**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辽民二终字第00410号
  •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倪**,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娇,辽宁蓝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郭冰,该公司职员。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卢*,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封世伟,该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玉喜

  • 审判员张辉

  • 代理审判员陈建

  • 书记员刘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