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三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阳**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229元,减半收取154,614.5元,由沈阳**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娇,辽宁蓝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冰,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封世伟,该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玉喜
审判员张辉
代理审判员陈建
书记员刘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