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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雅**责任公司与上海汉**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汉**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京**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12月6日至7日,原告为被告搭建了天津大悦城HELLOKITTY40周年场景;同年12月28日至29日原告为被告搭建了天津大悦城KT主题展新年换装。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3,800元及28,64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被告未能及时付款,双方就上述两个项目签订了两份《展览合作协议》,约定预付款50%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余款于活动闭幕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如被告不能按期如数支付预付款则应承担协议金额20%的违约金,如不能按期如数支付余款则应支付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违约金。然而,两个项目合计货款72,442元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价款72,442元并按该款的20%支付违约金14,488.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汉**有限公司未答辩。

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原告提供了两份《展览合作协议》、展览现场照片、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鉴于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经审核,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展览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搭建了展览场景,被告未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雅**责任公司价款72,442元;

二、被告上海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北京雅**责任公司违约金14,488.4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364号
  •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北京**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贺家村。

  • 法定代表人把广秀,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姜志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上海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882室。

  • 法定代表人谢*。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邢怡

  • 人民陪审员刘鼎康

  • 人民陪审员姚月

  • 书记员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