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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德*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3日作出(2004)克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德*犯脱逃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没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本院于2009年、2012年、2014年三次裁定减刑四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现刑期止日2022年6月7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对罪犯向德*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向德*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一次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五次计分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先后于2015年3月获得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7月获得监狱积极分子三次;2014年4月、7月、10月,2015年2月、5月获计分表扬五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向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向德*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5013号
  • 法院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向德*,男,汉族,1966年2月27日出生,四川省奉节县人,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3年被批准保外就医,1996年10脱逃。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炳蔚

  • 审判员张亚豪

  • 审判员阿曼古丽

  • 书记员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