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呼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拖欠劳务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张**支付申请人黄**劳务费4000元。本案申请标的4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000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和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有明显变化,也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呼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黄**,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沙塔尔
审判员努尔兰
代理审判员夏翔
书记员阿依登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