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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县**限责任公司与廖**、廖**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平果县**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廖**、廖**、黄**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过“五查”查工商、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003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法执字第369号
  •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不当得利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平果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盘龙苑二期住宅小区9幢B68-B70号。

  • 被执行人廖**。

  • 被执行人廖**。

  • 被执行人黄**。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学成

  • 审判员韦永基

  • 代理审判员黄晓

  • 书记员李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