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覃春桥与被执行人杨**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0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丹执字第1117号。
本院认为
本案本次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杨**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应该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丹执字第1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覃春桥。
被执行人杨**。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小波
审判员金善宏
审判员刘顺武
书记员韦彩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