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刘**与李**、中国人民**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中国人民**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0825民初295号
  •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 被告:李**,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 被告:中国人民**司太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 负责人:李*,该支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长霞

  • 书记员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