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宁夏永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夏固**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柯**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姜**,审判员石*参加评议,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王*,固**狱干警海*、姬玺皓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魏*红到庭参加开庭。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魏**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魏红红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三课”成绩合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红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日。
(刑期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魏红红,现在宁夏固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柯具文
审判员姜丽华
审判员石磊
书记员高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