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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与被申请人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张**驾驶鲁NXX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鲁1403财保21号
  •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徐**,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 被申请人张**,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淑玲

  • 书记员魏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