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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孙*、孙*、孙**申请执行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白*、孙*、孙*、孙**申请执行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2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孙*、孙*、孙**利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185997.7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219号执行案未清偿本金185997.75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通川执字第219号
  •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白*,女,住达州市通川区。

  • 申请执行人孙*,男,住址同上。

  • 申请执行人孙*,男,住址同上。

  • 申请执行人孙**,女,住址同上。

  • 被执行人张**,男,住:达州市通川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蒲军

  • 审判员赵黎明

  • 审判员郝德钊

  • 书记员冉茂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