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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广州**限公司、北京京东**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诉被告广**限公司、北京京东**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云民初字第4715号
  •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被告广**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狮岭大道东8(致岭假日花园22栋)第9层901室。

  • 法定代表人黎志诚,该公司总经理。

  • 被告北京京东**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涛

  • 书记员崔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