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与苑书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女,1921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苑书溢,男,1991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张**,女,1971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昌黎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志国
书记员於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