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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与苑书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乐民初字第3241号
  •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1921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 委托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苑书溢,男,1991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 被告:张**,女,1971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昌黎县。

  • 被告:中国太平洋**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志国

  • 书记员於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