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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东**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0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未按五级伤残重新计算残疾赔偿金错误,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在审理(2011)东*初字第0057号民事案件中未依法调解。请求对本案再审,判令东**民医院按五级伤残赔偿孙**25万元伤残补助金。

东**民医院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1)东*初字第0057号民事案件审理中,江**学会对东**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据”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孙**及其代理律师与东**民医院共同确认了孙**的总损失,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赔偿项目中已经包含残疾赔偿金。孙**在本案中再次要求按五级伤残重新计算残疾赔偿金,系重复主张残疾赔偿金,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孙**如认为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调解中未遵循合法原则,应对东台市人民法院(2011)东*初字第00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综上,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荣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713号
  •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康复西路2号。

  • 法定代表人:邵*,该院院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军

  • 代理审判员郭群

  • 代理审判员徐智

  • 书记员熊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