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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28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10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韶中法刑执字7628号
  • 法院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曹**,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夹江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功庆

  • 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 代理审判员钟素雅

  • 书记员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