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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陕西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陕西分公司、百年人寿**西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陕西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陕西分公司、百年人寿**西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陕西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中国人民**司陕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百年人寿**陕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3月起在被告陕西荣**有限公司承建的洋县西南坝移民搬迁二期工程B1号楼工地从事瓦工施工。2015年5月2日早晨,原告从工地楼梯下取劳动工具到施工现场时,跌入由被告施工、管理的无安全防护、无照明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深达六七米的电梯坑内,随后由被告安排到洋**院治疗,因伤情严重,随后转入汉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腰2椎体爆裂骨折并脊髓挫伤;2、胸部外伤;3、腰背部皮肤擦伤;4、右上肢软组织损伤。住院27天,于2015年5月29日出院。后原告伤情经汉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杨**腰2椎体爆裂骨折并脊椎圆锥损伤,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骨质碎裂,椎体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左侧第1-10、12及右侧第11肋骨骨折,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误工期从受伤之日起评定为150日;护理期从受伤之日起评定为80日;营养期从受伤之日起评定为80日;后续治疗取除内固定手术医疗费用评估为7500元;后续治疗住院天数评估为20日。据此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手术医疗费及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慰问金共计238387.53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陕西荣**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所诉案由与事实不符,依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本案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第二,原告杨**在进入施工场地时为图方便,不走安全通道,违反建筑施工规范要求和荣**司的作业规定,案发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第三,原告计算的赔偿金额及赔偿标准与事实亦不符,原告系洋**办事处巩家槽五组村民,应按农村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且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以160元/天计算,营养费应为20元/天,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应以原告提供的有效票据为准;第四,其在中国人**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有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建设工程团体意外医疗保险,在百年人**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有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和建筑工程意外团体医疗保险,应先由二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予赔偿;第五,原告杨**在事发后多次到荣**司的工地闹事,致正常作业无法进行,影响工程进度,应适当减轻荣**司的赔偿责任,并由原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第六,事发后荣**司已向原告垫支5.1万元费用,应从赔偿费用中扣除。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辩称,陕西荣**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20日在其公司投保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0019233100001,保险期限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2015年5月2日,汪*先生曾报案称被保险人杨**在工作时不慎掉入电梯井,受伤住院治疗,报案人称其与杨**系雇主关系。后其于2015年5月4日安排工作人员与报案人联系。同年5月6日与报案人汪先生取得联系,并告知其索赔所需明细资料,其只能在接到报案人的索赔资料并进行理赔核查后,按照条款规定进行赔偿。但其至今未收到报案人的索赔资料,请求驳回对中国人民**司陕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辩称,陕西荣**有限公司在其公司投保属实,事发后公司曾接到报案,其在接到报案后已告知双方要提交理赔资料,但现在双方均没有提交,故请求驳回对百年人寿**陕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于2015年3月起在陕西荣**有限公司承建的洋县西南坝移民搬迁二期工程B1号楼工地从事瓦工施工,2015年5月2日上午7时30分左右,杨**在前往施工现场途中,掉入当天未设置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B1号楼电梯井内受伤,随后原告被送往洋县医院治疗1天,花医疗费1241.74元,因伤情严重随后转至汉**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腰2椎体爆裂骨折并脊髓圆锥挫伤;2、胸部外伤;3、腰背部皮肤擦伤;4、右上肢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住院27天,于2015年5月29日出院,花医疗费43664.16元。原告伤情经汉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杨**腰2椎体爆裂骨折并脊椎圆锥损伤,椎体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左侧第6-10、12及右侧第11肋骨骨折,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杨**腰2椎体爆裂骨折并脊椎圆锥损伤,误工期从受伤之日起评定为150日,护理期从受伤之日起评定为80日,营养期从受伤之日起评定为80日;杨**腰2椎体爆裂骨折并脊椎圆锥损伤内固定取除(手术)治疗,其后续治疗费用评估为7500元;杨**腰2椎体爆裂骨折并脊椎圆锥损伤内固定取除(手术)治疗,其后续治疗住院天数评估为20日。2015年8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诉,在审理中,原告杨**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79281.81元。

2015年9月5日,被告陕西荣**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中国人民**司陕西分公司、百年人寿**陕西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杨**未提出异议。

查被告陕西荣**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有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医疗保险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保额为20000元,免赔额100,给付比例90%、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额为2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21日0时起至2015年12月26日24时止;另在百年人**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有百年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团体医疗保险,保额为40000元,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90%、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保额为4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21日0时起至2015年12月26日24时止。

另查原告杨**之母华某某,父杨某乙,夫妇二人共育有两子两女,杨**为次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洋**院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汉**心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书,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工资表,保险合同,收条,洋县纸坊**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载卷,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经核算,原告杨**因伤产生医疗费49388.61元,误工费27200元,护理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营养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151069.20元,鉴定费2500元,其母华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6799.07元,其父杨**被扶养人生活费8159.89元,二次手术费7500元,交通费500元,器具费800元,以上共计267326.77元。查被告陕西荣**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原告杨**医疗费及生活费共6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杨**途经被告陕西荣**有限公司承建的洋县西南坝移民搬迁二期工程B1号楼工地时,摔入当天未设置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B1号楼电梯井内受伤,因此对于原告杨**因伤产生的合理损失,被告陕西荣**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在途经电梯井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适当减轻被告陕西荣**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虽在审理中,被告陕西荣**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中国人民**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司陕西分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但其与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涉及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应当另行处理。被告陕西荣**有限公司就原告杨**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的答辩意见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其关于原告应以农村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其关于原告杨**在事发后在施工现场闹事,应当减轻赔偿责任并要求原告杨**赔偿损失的答辩意见,依法亦不予采纳。原告杨**要求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因其自身存在过错,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7326.77元,由被告陕西**有限公司赔偿200495.08元,除已支付的61000元,应再支付原告杨**139495.08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200元,由原告杨**承担550元,被告陕西荣**有限公司承担1650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陕西荣**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原告,不再向本院另行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洋民初字第01360号
  •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男,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陕西荣**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公司负责人。

  •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职工。

  • 委托代理人雍某某,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职工。

  • 被告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荆某某,公司负责人。

  •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职工。

  •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职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周

  • 人民陪审员时凌宇

  • 人民陪审员高景智

  • 书记员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