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长江与被告蛟河市**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长江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付长江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付长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付长江,男,满族,49岁。
被告:蛟河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永青村。
法定代表人姜**,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海军
书记员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