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通**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06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且只调整具有法律权利义务意义的社会关系。适格的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属于自己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苏通建设石家庄分公司要求判令汤*立即将汤**从其承建的邯郸市新东方城市广场住宅楼项目部接回家,并尽护理义务的诉讼请求,不是民法意义上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苏通建设石家庄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苏通建设**庄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苏*建设石家庄分公司要求被上诉人汤*立即将其父汤**接回家中并尽护理义务的诉讼请求,不是民法意义上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苏*建设石家庄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驳回苏*建设石家庄分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通**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大街友东100号。
法定代表人顾佐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浩,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莱阳市团旺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安阳桥村广场东街东7排8号付1号。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任伟
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巩志芳
书记员于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