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镇**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2.00元,减半收取156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潘某某。
法定监护人陈**。
委托代理人易泽林,男,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家小学。
法定代表人:向系安,男,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彭泽国,男,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维新
书记员刘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