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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镇**家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镇**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2.00元,减半收取156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镇坪民初字第00188号
  •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潘某某。

  • 法定监护人陈**。

  • 委托代理人易泽林,男,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告**家小学。

  • 法定代表人:向系安,男,该校校长。

  • 委托代理人彭泽国,男,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维新

  • 书记员刘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