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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泉州市**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装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全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2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惠执字第1150号
  •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王*,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 被执行人**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镇美仁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979065-4。

  • 法定代表人苏**,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伟峰

  • 审判员侯炳泉

  • 审判员郑育鑫

  • 书记员陈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