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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甲、竺*乙等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赵*以被告人竺*甲、竺*乙、周*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赵*,被告人竺*甲、竺*乙、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自诉人赵*诉称:2013年11月4日晚上,自诉人赵*和被告人竺*甲的丈夫郭某某正在自诉人租住的本市制造局路XXX弄XXX号XXX室处理公司事宜时,被告人竺*甲、竺*乙、周*等人砸窗踢门闯入室内,殴打自诉人并抢走电脑等物,期间其报了警。事后,自诉人无奈只能在外住宿酒店。被告人竺*甲、竺*乙、周*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三名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中,自诉人出示了公安机关案件接报回执单;就医记录册;住宿费收据;(2015)黄**一(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竺*甲、竺*乙、周*辩称:自诉人赵*与被告人竺*甲的丈夫郭某某存在同居关系。2013年11月4日晚上,竺*甲与其父竺*乙及亲戚周*等人至本市制造局路XXX弄XXX号XXX室,欲将郭某某找回,三人敲门让赵**遭拒,报警后警察到达现场,喊话亦无应答,因属家庭纠纷,故警察无法打开房门。竺*甲等人无奈之下只能自行撞门进入,证实竺*甲的丈夫郭某某与自诉人赵*确实共处一室,后拿走了郭某某的电脑包,并无殴打行为,期间,民警再次到达现场处警,三人与民警一同离开现场。事后,三人发现所拿走的电脑包内除郭某某的1台戴尔电脑以外,还有1台苹果电脑,次日,归还给了郭、赵二人。造成的门、窗损失,已在民事诉讼中作了赔偿。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出示了当日进入自诉人住宅所摄制的相关照片;(2014)黄**一(民)初字第895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自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晚上,自诉人赵*和被告人竺*甲的丈夫郭某某在自诉人租住的本市制造局路XXX弄XXX号XXX室时,被告人竺*甲、竺*乙、周*等人至上述地点找被告人竺*甲的丈夫郭某某解决婚姻家庭事宜,因房内人员拒绝开门,被告人破窗撞门而入,并拿走了郭某某的电脑包,期间,民警接报后到达现场处警,后被告人与民警一同离开现场。次日,被告人归还了所拿的电脑包及包内物品。造成的门、窗损失,已在民事诉讼中作了赔偿。

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案件接报回执单;(2015)黄**一(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现场照片;(2014)黄**一(民)初字第895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处理婚姻家庭事宜应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被告人采取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寻找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显属不当,应当予以制止,但综合评判事实,应认定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不构成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竺*甲无罪。

二、被告人竺*乙无罪。

三、被告人周*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黄浦刑初字第610号
  •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赵*,女,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苏州市,住本市宝山区。

  • 被告人竺某甲,女,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在本市黄浦区,住本市黄浦区。

  • 被告人竺*乙,男,1953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嘉兴市,住本市黄浦区。

  • 被告人周*,男,1960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在本市黄浦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明峰

  • 审判员陈雄白

  • 人民陪审员周明

  • 书记员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