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曹**、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3259.87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203259.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一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女,汉族,1961年11月25日出生,住东至县。
被执行人:曹**,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东至县。
被执行人:姚**,男,汉族,1952年9月12日出生,住东至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国富
审判员丁邦和
代理审判员王农
书记员闫法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