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李**诉被告刘**、万*、中国人民财**都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李**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李**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金**,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李**,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刘**,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刘亦菲,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刘才国之女,住址同上。
被告万*,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刘亦菲,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万海之妻。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媛,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魏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