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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李**、万*、中国人民财**都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李**诉被告刘**、万*、中国人民财**都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李**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李**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都江民初字第2721号
  •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金**,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 原告李**,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 被告刘**,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 委托代理人刘亦菲,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刘才国之女,住址同上。

  • 被告万*,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 委托代理人刘亦菲,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万海之妻。

  •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 负责人姜**,系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肖媛,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莉

  • 书记员魏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