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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王**诉周*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王**因与被上诉人周*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2015)昌*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2015年2月22日下午,二原告之子李*到被告周**归还胶轮车,恰遇被告周**拆厢房墙,因两家系亲戚,李*见状就加入其中帮助被告周**拆厢房墙体,在刚进行帮忙中被突然倒塌的墙体砸伤致死。事故发生后温泉派出、松**委会于2015年2月25日为此事故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为:1、当事人双方确认李*属意外事故死亡。2、当事人周*自愿承担李*受伤及死亡后的医疗费及丧葬费用7000元。3、李**已承担的丧葬费用8000元,现在也由周*承担。4、周*自愿承担给李*竖碑预算费用3000元。5、周*再拿出10000元作李*之女李**今后生活的一次性补偿。6、此协议经当事双方共同协商达成,需共同遵守。后被告周*按协议给付补偿款28000元。2015年7月15日,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周*扣除已赔付的款项外,再赔偿二原告损失费134863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造成李*死亡的此次事故,其过错在于李*本人。被告周*对造成李*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过错责任。被告周*虽声明拒绝李*帮工,但李*善意帮忙被告周*拆房的行为已实施,并在帮忙过程中被倒塌的墙体砸伤致死,被告周*作为受益人,应当对李*死亡的事故承担补偿责任。因此,除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周*已支付的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等28000元补偿外,还应作适当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依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原、被告两家的家庭现状酌情予以确定。对二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义务帮工致人损害过错责任60%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补偿原告李**、王**经济损失费20000元。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宣判后,李**、王**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李*作为帮工人在帮助周*拆墙过程中被倒塌的围墙砸伤致死,被上诉人周*依法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李*有过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三名证人庭审中的陈述与事发后给李**的陈述不一致,不应当采信;4、本案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判决被上诉人周*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周*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虽然是在帮助周*拆除围墙过程中被倒塌的围墙砸伤致死,但事发当天李*到周*家目的是为了归还农具,且在李*主动提出要帮忙时,周*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对此有当时在场拆墙的工友在案佐证予以证明,故原审根据本案实情判决被上诉人周*除已经支付的28000元外,酌情补偿20000元的处理并无不当。二审中,上诉人李**、王**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申请免除诉讼费,并提供了村委会的贫困证明。根据收费办法的规定,可予以免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李**、王**负担,本院予以免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保中民一终字第249号
  • 法院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46年9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务农。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50年2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务农,住址同上。系李**之妻。

  • 委托代理人罗金海,云南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委托代理人李群芬,女,1978年2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特别授权代理。系李文书、王翠兰女儿。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男,1975年3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务农。

  • 委托代理人杨有锋,昌宁县司法局新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委托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晓敏

  • 审判员陈继鹏

  • 代理审判员朱法雨

  • 书记员李欣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