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邸*、刘**、邸颖与被告张**、肖**、肖**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邸*、刘**、邸颖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肖**、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邸*、刘**、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邸*、刘**、邸*撤回对被告张**、肖**、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邸*、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邸*,农民。
原告刘**,农民。
原告邸*,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庆斌,秦皇岛巍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农民。
被告肖**,农民。
被告肖**,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胜
代书记员李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