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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刘**等与张**、肖**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邸*、刘**、邸颖与被告张**、肖**、肖**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邸*、刘**、邸颖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肖**、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邸*、刘**、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邸*、刘**、邸*撤回对被告张**、肖**、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邸*、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卢民初字第2808号
  •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邸*,农民。

  • 原告刘**,农民。

  • 原告邸*,农民。

  • 委托代理人任庆斌,秦皇岛巍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张**,农民。

  • 被告肖**,农民。

  • 被告肖**,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胜

  • 代书记员李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