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郭**、郭**、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的(2015)嘉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62921.2元、诉讼费700元、执行费839元及逾期履行债务的利息等。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15400元,对于尚未兑现的其余款项,经到银行、交警、工商、房产部门查询和家中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郭**、郭**、李**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嘉执字第3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郭**。
被执行人郭**。
被执行人郭**。
被执行人李**。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李文平
人民陪审员胡春桃
书记员王尤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