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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郭**等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郭**、郭**、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的(2015)嘉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62921.2元、诉讼费700元、执行费839元及逾期履行债务的利息等。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15400元,对于尚未兑现的其余款项,经到银行、交警、工商、房产部门查询和家中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郭**、郭**、李**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嘉执字第3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嘉执字第360u0026mdash;1号
  •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郭**。

  • 被执行人郭**。

  • 被执行人郭**。

  • 被执行人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陶平

  • 审判员李文平

  • 人民陪审员胡春桃

  • 书记员王尤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