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飞龙公证处、原审第三人王**、王**、王**、王**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称,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北大街老卫管所院内一楼,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王**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57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龙公证处,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主任。
原审第三人王**,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审第三人王**,女,195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原审第三人王**,女,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审第三人王**,女,199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任伟
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巩志芳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