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沙洋**限公司与李**请求对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申请人沙***限公司与李**于2015年11月17日在沙*县司法局沙*司法所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沙洋**限公司与李**解除于2015年7月1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李**因工致伤,同意按工伤捌级确定其伤残等级;
三、沙洋**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96800元,双方当事人不得因此事再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沙*县司法局沙*司法所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沙洋**限公司与李**于2015年11月1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沙*弘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章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李**。
审判人员
审判员金陈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