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袁**与范**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范**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范**赔偿43792元。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范**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扶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扶执字第00263号
  •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袁**,男,汉族,农民。

  • 被执行人范**,男,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执行员刘锁林

  • 执行员孙武斌

  • 执行员陈军辉

  •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