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刘**、张**、张**与被告马**、孙**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女,192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刘**,女,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张**,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张敏侠,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翠丽,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崔中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丽华
书记员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