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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刘**等与马**、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刘**、张**、张**与被告马**、孙**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临民一初字第04634-1号
  •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192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 原告:刘**,女,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 原告:张**,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 原告:张敏侠,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翠丽,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马**,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 委托代理人:崔中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丽华

  • 书记员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