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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沙洋**限公司与朱**请求对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沙洋**限公司与朱**请求对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申请人沙***限公司与朱**于2015年12月10日在沙*县司法局沙*司法所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沙洋**限公司与朱**解除于2015年7月1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朱**因工致伤,经与公司协商一致,不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接受第三条工伤待遇;

三、沙洋**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朱**23000元,双方当事人不得因此事再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沙*县司法局沙*司法所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沙洋**限公司与朱**于2015年12月1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沙洋县沙民调确字第00025号
  •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沙*弘润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

  • 委托代理人,章平,该公司员工。

  • 申请人朱**。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金陈

  •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