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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洛阳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洛阳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以未经劳动仲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伊一民初字第390号
  •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汉族,1966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 被告:洛阳市**有限公司,住伊川县彭婆镇,法定代表人黄校琦。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姚天全

  • 书记员任晓静